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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假定“非典”为甲类传染病的前提下,详细讨论了依法适用隔离措施问题。作者首先讨论了隔离的法定概念,认为隔离措施具有治疗疾病的医学属性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接受隔离措施是应被隔离者的法定义务。隔离措施由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具体实施,但因隔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隔离对象包括且仅包括“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3类,现有法律对隔离对象尤其是密切接触者有明确的判定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其范围。强制隔离决定应由卫生行政机关做出,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协助,如被隔离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以卫生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法律应当赋予被隔离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后,作者还对如何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隔离措施【中图分类号】13922.16;R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2—0080—06自2002年底以来,我国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各地人民政府为了防止“非典”疫情的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了许多预防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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