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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13914;R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1007—9297(2003)02—0092—03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原刑法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没有直接规定刑罚。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比照适用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处罚。虽然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但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对《刑法》“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以及医疗事故罪的有关鉴定问题争议颇多,认识比较混乱。作者结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现就医疗事故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一、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渊源与现状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断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同时该《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其“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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