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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机构;法律地位;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6;1391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2一OO97—02从以往及新近出台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医患关系予以了确定,为目前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构筑了基本框架,即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文医患关系的“医”均指医疗机构)。然而,笔者在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的现状分析其法律地位时,产生了许多不解和困惑,即理论与现实的矛盾。笔者试从以下与医疗机构法律地位相关的几个方面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医疗机构的分类与法人的民事行为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大类。从管理角度出发,笔者赞同此举。但在讨论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时,这种分类却出现了问题。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民事法律地位在理论上是可以相吻合的,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该如何定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从我国国情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指国有医疗机构,占我国绝大多数。根据<民法通则》的分类,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法人无疑。公司(企业)法人区别于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依据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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