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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药品侵权的构成以药品存在缺陷为前提;药品之缺陷应当包括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制造缺陷3种情形;药品合格的证明标准是具体使用的药品本身不存在缺陷,而不是某个批次的药品具有合格证书;药品质量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药品的生产者承担。【关键词】药品;缺陷;侵权【中图分类号】13923.3;R595.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2—0094—04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提高,药品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医疗活动中。虽然药品侵权纠纷常常与医疗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但又与医疗事故有明显的区别。在药品侵权纠纷中,医院的诊疗人员的诊疗活动完全符合操作规范,因此不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原因在于药物本身,如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毒副作用等等。药品侵权纠纷在归责原则、证明责任的分担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特殊性,笔者拟结合一则案例对药品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一、基本案情2000年11月1日,蒋某接种流感疫苗。医生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对蒋某进行了抗过敏检查,按规程注射接种了疫苗。当天晚上,蒋某出现过敏反应,并逐步发展成过敏性肾炎,损失惨重。经专家分析,肾炎等确系疫苗过敏引起。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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