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戚伟【摘要】随着市场对飞手需求的快速增长,和无人机研发、生产企业综合实力的提升,拥有培训飞手能力的企业和飞手学员,在市场化的双向选择中达成一致,并不应受到行政体制的阻碍。主管民用航空的政府部门“惟一”委托某一协会管理无人机驾驶员培训发证,既不符合政策要求,也不符合市场参与各方的期望。【关键词】无人机驾驶员培训一方面,中央要求“红顶中介”、“红顶协会”摘帽。2015年7月8日,中办国办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另一方面,民用航空培训完全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十三五规划纲要》也要求,“面向社会资本扩大市场准入,加快开放电力、民航、铁路、石油、天然气、邮政、市政公用等行业的竞争性业务”。从国家政策来看,某一协会独享政府部门“委托”,管理涉及全行业、甚至全社会的“业务”,是违背政策出发点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实行“惟一”委托,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当前法律不满足无人机发展需要,应当修订法律或订立新法现有的《中华人民共……
新来的客人【点此注册】查看文章
已注册会员【点此登陆】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