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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5)近年来,中美两国间的竞争愈发频繁,美国在对华打压策略的目标设定上,有从宏观抽象的“中国经济体量、军事实力和国际声誉等”向微观具象的“中国重点企业和机构”转向的趋势。三大权力机构滥用“长臂管辖权”打压中方企业,“美国制裁中兴事件”及“孟晚舟事件”便是最好的例证。同时,表明美国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已从民事领域、行政领域扩展至刑事领域,其欲实现在法律运行的全方面、各环节均实施域外管辖的野心显而易见,这无疑是一种法律上的霸权主义。为保障我国国家安全和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顺利开展,积极探索阻止美国“长臂管辖”的对策变得尤为重要。1 何为美国的“长臂管辖”?1.1 概念及性质“长臂管辖权”是法院对不在法院地居住、但与法院具有某种联系的被告所享有的管辖权。由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依据“长臂法规”(Long-arm Statute)的授权,所以被形象地称为“长臂管辖权”。美国“长臂管辖权”在产生之初并非用以干涉他国的司法管辖权,仅为国内各州法院对非本州涉诉者(且为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后因其特殊政体加之根本法的授权,各州依规定享有相对独立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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