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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一景(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XX 610000)0 引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的意见》将数据认定为生产要素。大数据时代,传统企业纷纷向平台型企业转型,开发、运营大数据产品成为数字经济的基本特征与基础条件。互联网平台具有开放性、多边市场以及网络效应等特征,利用大数据产品提升用户黏性的商业模式为平台企业带来了巨大竞争优势。互联网经济在激励创业释放技术创新红利的同时也诱发了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如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大数据产品而引发的竞争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大数据产品抓取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一般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这一原则性条款解决,其理念表达出对大数据产品采取财产权保护模式的倾向。“淘宝诉美景案”作为我国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首次确认了数据企业对其大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性权益。由于当前立法对数据的权属认定阙如、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尚不能完全回应数据保护的独特要求,以及实务中对于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中竞争关系认定标准不一等原因,对此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处在探索阶段。1 大数据产品性质界定及现有保护路径1.1 大数据产品和用户信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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