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郑二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强调治乱安民,尽管一度存在儒法之争,但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实践,证明了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论断。因此,对于事关国治民安的司法领域,也就必然形成法律与道德双重规制的格局。而官箴作为从政居官者的道德规范,在司法领域上的治理方面,尤其是在行政法律制度受到儒家思想影响巨大的情形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使是在当代的中国社会,也仍然保留着官箴文化的一些传统,并且在法治政府建设尤其是反腐倡廉过程中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清”“慎”“勤”——中国古代官箴中的基本规范尽管对于三字官箴的关系看法不一,但是,从“清”的基本内容来看,可以扩展而产生“慎”与“勤”的要求,在“清”“慎”“勤”三个基本要求中,以“清”的要求、内涵最为丰富深刻,而“勤”更倾向于形式化,从实体道德的意义上看,缺乏实质内涵,需要“清”“慎”以及其他内涵的补充。因此,可以认为在三字官箴中,“清”是官箴所提倡的最核心的道德规范。尤其对于司法而言,“清”的道德要求,涵盖了形式与实质两方面内容。二、“清”——官箴文化与公正司法“廉”的要求,既包括了不贪赃不殉情,而且也包括了不奢侈不浪费。如狄公案中……
新来的客人【点此注册】查看文章
已注册会员【点此登陆】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