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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公检法在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工作中的合力和规范性,就本院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刑事审判庭是案件线索移送、管理主体,具体负责受理举报、登记备案、移送交办、建立台账、信息报送等事项。 第三条 案件线索来源包括各业务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 第四条 案件线索的移送应当严格落实审批程序。 (一)移送案件线索应当填写《大安市人民法院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见附件); (二)移送案件线索应当由移送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部门印章,存档备案; (三)案件线索移送,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材料等。 第五条 案件线索管理应当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刑事审判庭及各业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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