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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行政公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院行政公章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行政公章包括院公章、院长印章。 第三条 本院行政公章由院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本院印章由西宁市教育局刻发,院长印章由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院属各科室如需刻制印章,必须先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向院行政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科室印章。 第六条 各科室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院行政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本院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院行政办公室,院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院财务室(或行政办公室),科室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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