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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 第三条 本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债务举借及偿还等重大经济事项,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债权、债务对账和清理,及时办理结算,加强过程管理和检查控制,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四条 项目实施前对项目预算报送财政投资中心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实施完成后再对结算价格进行评审,按评审结果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对基建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第六条 资金拨付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实施项目的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第八条 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 第九条 基建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按规定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待评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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