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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独资公司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保证董事和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履行报(审)批程序;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研究。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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