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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XXX〔201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款项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应收款项周转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2010〕11号、《省属企业风险管理应用指引》(苏国资〔2017〕69号)以及公司的《章程》、《市场开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款项指公司经营项目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保证金、押金)和预付款项等。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各具体责任单位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有回收应收款项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甲方是指与公司签订合同并负有向公司付款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 员工个人差旅费和备用金的借款及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借款形成的应收账款遵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应收款项管理的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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