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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 全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调整和奖惩; (五)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 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 全县残疾人事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党支部支委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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