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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整治“为官不为”问题,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毕节市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接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范围和对象,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依纪、有序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部室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淡薄,言行不当、散布谣言、搬弄是非、制造事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注重学习,思想僵化,思路不清,上级精神吃不透,形势任务不熟悉,面对工作束手无策、无所适从,能力素质明显低下的; (三)精神萎靡不振,事业心责任感不强,进取意识差,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思想消极颓废,工作标准不高,不积极主动,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敷衍了事的; (五)法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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