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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合同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中心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政府采购合同; <!--[if !supportLists]-->(二)<!--[endif]-->中心干部职工的聘用合同; <!--[if !supportLists]-->(三)<!--[endif]-->中心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中心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每年对合同签订、实施、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 第六条 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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