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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管理,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诉讼费用的收取 1、各业务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受理案件时,由立案部门(立案一庭及五个人民法庭)按照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确定具体金额后填写《人民法院立案诉讼费用交款通知单》,当事人持通知单在立案部门缴费窗口直接缴纳。 3、收取诉讼费必须开据打印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诉讼费结算专用票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第三联由缴费人持有,第四联归入案件卷宗。 4、案件承办人不得以个人、业务庭或法院名义向当事人打“白条”或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诉讼费用。 5、书记员应及时将相关诉讼费用票据附卷联归入案件卷宗,档案室接收案件卷宗时应检查诉讼费用票据是否完整。相关票据不完整的,档案室不予归档。 6、人民法庭收取的诉讼费每两个月向财会室交纳一次。 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对免交、减交、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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