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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聘用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在区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内调配使用。 第四条 财政支付编外聘用人员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调配、统筹使用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使用的各类人员的统称。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适用对象: 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聘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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