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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止手机泄密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结合市地方税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禁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 第三条 不准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 第四条 参加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时,因特殊原因需将手机带入会场的,必须取出手机电池。 第五条 严禁使用手机的录像、录音功能对涉密信息进行记录。 第六条 涉密部门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第七条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直属机构的手机保密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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