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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02-22浏览:2030下载251次收藏

检察院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

为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和《中共xx县政法委员会关于在全县政法机关建立执法办案稳定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的部署要求,明确检察机关实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组织保障,结合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指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发生。

第二条  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理方法不妥当、释法说理不到位、部门之间沟通不顺畅、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是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重要原因。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能够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在执法中自觉贯彻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能够进一步促进检察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把群众工作贯穿于检察执法全过程,扩大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倡导和谐执法,在执法办案中切实接受群众监督;能够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加强执法办案业务管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错案、瑕疵案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取得实效。

第三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二)谁承办、谁评估;

(三)重点防范、依法处置、及时化解;

(四)注重释法说理;

(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作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

(一)拟作出不通知立案或通知立案决定的立案监督案件;

(二)拟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拟作出批捕、不批捕(或者撤销逮捕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决定的案件;

(四)拟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五)拟作出扣押、冻结财产决定的案件;

(六)拟对被监管人死亡作出正常或非正常死亡鉴定的案件;

(七)拟作出不予立案复查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八)拟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九)拟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十)拟作出撤回抗诉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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