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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16-05-23浏览:2913下载146次收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自桂,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10218****,住重庆市开县中和镇当阳村3组57号,联系电话:1552306****。  

委托代理人: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明宇、盛建方律师。    

因周光平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第一被告与原告已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  

   

原告周光平及其丈夫陈启明自2004年来一直非法吸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存款,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原告于2014年底向两被告出具过一张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账单。上述对账单原由第二被告保存,第一被告乘其不备,从第二被告的手提包中拿走。对账单记载了以下内容:1、期初余额。两被告2014年初在原告处有两笔存款:第一笔:668741元,第二笔:700000元,合计:1368741元。2、2014年两被告向原告打款两次:2014年1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2014年9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3、本期减少:2014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年初第二笔借款本金700000元,2014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2014年1月2日借款本金100000元。4、期末本金余额:两被告2014年初在原告处第一笔存款668741元,2014年9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两笔合计768741元。5、本年度利息收入(按年息18%计算)202273元:(1)两被告2014年初在原告处第一笔存款668741元,计息天数360天,利息120373元。(2)两被告2014年初第二笔存款700000元,计息天数190天,利息66500元。(3)2014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2014年1月2日借款本金100000元,计息天数190天,利息9500元。(4)2014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2014年1月2日借款本金100000元,计息天数118天,利息5900元。  

综上,原告在2014年12月31日共欠两被告本息合计971140元。另外,2015年1月4日,两被告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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