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按照《**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鄂林办天[2010]76号)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发[2005]54号)和《**市地方生态公益林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补偿基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三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第四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权利人,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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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2-02-23 09:04:0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05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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