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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02-23浏览:2231下载193次收藏

**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按照《**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鄂林办天[2010]76号)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发[2005]54号)和《**市地方生态公益林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补偿基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三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第四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权利人,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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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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