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大秘书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5-04浏览:2499下载139次收藏

为了加强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维护法律尊严,树立良好形象,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为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包括派驻检疫员)和动物卫生监督员。乡(镇)畜牧兽医站设防疫员,市动物检疫站设检疫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监督员。  

第二条  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人员。防疫员是经市牧业管理局统一考核、考试合格颁证的,具体为动物实施免疫的工作人员,按照计划免疫项目为动物实施免疫,其行为为政府行为;动物检疫员是为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监督员是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市牧业管理局是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主管部门。  

动物防疫员由乡(镇)畜牧站提名,报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审核,经考试合格由市牧业管理局发证,并任用(聘用);检疫员、监督员分别由动检站、监督所提名,由市牧业管理局审核批准,按《动物防疫法》规定程序颁证。

第四条   动物防疫员职责:  

(一)负责畜禽饲养情况的登记、统计。  

(二)按动物防疫计划为辖区内的动物实施免疫,建立动物免疫档案,为动物疫病追溯系统输入数据,猪、牛、羊、鹿佩带免疫标识。  

(三)负责辖区内的动物疫情监测。  

(四)负责做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动物检疫员职责:  

(一)按照检疫程序,依法对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运载车辆实施检疫、消毒;按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消毒费。   

(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加封检疫标识或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实施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工具的消毒,并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四)检疫中发现疫情,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五)对违反《动物防疫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有权给予批评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报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处理。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的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冷藏、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情况的监督,可采取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化验、查阅资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
分享: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