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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养殖小区日常监管包保责任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5-04浏览:2777下载143次收藏

为加强我市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疫病防控力度,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和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当在 2011年5月1日前 达到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米 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米 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米 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米 ;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米 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米 以上。  

  2、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4米 、深 0.3米 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米 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7)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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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养殖小区日常监管包保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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