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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营业税新政策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714下载264次收藏

    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政策已做了较大的修改。文章研习了这些新政策,查证了有关条款的效力性,参考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问题的回复意见,对建筑业营业税新政策进行全面的阐述解析,并就争议较大的混合销售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政策
 
    一、适用税率和征收范围
 
    第一,适用税率: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征收税率。
 
    第二,征收范围。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仅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与《建筑法》中的建筑业、建筑活动概念不同,不包括建筑活动中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加工、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征税。但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电话初装费,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大型成套装置维修费用是指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大型成套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原规定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已取消。
 
    二、纳税人
 
    第一,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和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在内。
 
    第二,纳税人为分公司。分公司通常情况下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因此,公司内部的建筑分公司给其他分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价款,应征营业税。
 
    第三,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四,自建自用。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由于不是有偿的,所以不需要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但自建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除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外,所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含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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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营业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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