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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16浏览:2707下载247次收藏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规定文件出台后,为残疾人更好地就业提供了平台,同时更好地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些许不足,亟待逐步完善。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的主要变化和影响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方面。新旧政策对比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认定程序简化。《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67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部门为当地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而旧政策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部门必须由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三家联合认定。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简化了认定程序,下放了审批权限,执法风险相应降低;(2)范围扩大。旧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仅限于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新政策根据现阶段我国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状况,将福利企业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3)残疾类型增加。新政策将残疾类型由“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增加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增加了这部分残疾人就业机会;(4)安置残疾人员设置底限,安置比例适度下调。新政策规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至少10人,同时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新政策既有人数限制又有比例限制,而旧政策只有比例的限制,即只要达到35%或50%的比例就可享受优惠;(5)新政策加强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新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福利企业为残疾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同时对残疾人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及劳动合同等方面均作了硬性规定,使残疾人权益有了可靠保障。
  (二)税收优惠方面。新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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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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