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解散的司法救济
内容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公司法总结了自1993年公司法制定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及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有关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的第183条规定,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公司法立法缺陷而造成中小股东无法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而造成中小股东权益遭侵害。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救助的难题和困境。该规定对公司健康发展将起到很大作用。也是律师业务的一个增长点,但由于是新增条文,对该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会有不同理解,在适用中容易发生偏差,又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出台,在审判工作中也会有不同的判决和偏差。作者试图以自己的实践经验,结合相关理论对新公司法183条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初步探讨,以便使该条文在实际适用时更好的发挥作用。
主题词: 公司 解散 理解和适用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公司法》总结了自1993年公司法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实施20多年来,社会经济、公司发展、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条文都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包括删除、新增部分,达到近200条(原公司法230条)。其中新增加了41条。而使新公司法更适合社会经济,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更易于实际操作。特别是新增加的第183条有关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规定。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增加了一条司法救济途径。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公司法》立法缺陷而造成中小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而产生的法律障碍。在多年来的律师业务实践中,感觉到本条的增加,既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公司解散而面临的法律难题,又是律师业务发展的增长点。但由于该条文系新增加的条文,司法界及公司有关人员,由于理解不同或是理解的角度不同,必然造成该条文在适用上的偏差。再加上有关公司解散问题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也会造成法院受理、审判该类案件中同样事实而由于对法律适用理解的不同,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作者力图从自己的实践经验,结合相关理论对新《公司法》183条理解和适用做一个初步探讨,以便使该条在实际适用时更好的发挥作用。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什么是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定义
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指因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
(二)公司解散的特征
1.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即第一个程序。就如同自然人犯罪依法被法院判处死刑一样。还必须经过复核,执行程序,最终消灭其生命。但判处死刑是一个自然人可能被剥夺生命的开始和一个重要环节。
2.公司股东、债权人、有关机关做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办理完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消灭。
3.在存续期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仅能开展与清算活动有关的事项,如清理债权债务等,而不能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4.解散后,成立清算组接管董事会,代行公司一切权利。5.公司解散必须以法定程序进行。
(三)解散公司的方式、条件及原因
1.任意解散。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从以上几条可以看出,任意解散就是基于股东意志而发生的公司解散,我国没有公司营业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法国规定1999年,比利时、卢森堡30年,我国仅对中外合资企业有规定,一般项目10——20年,有竞争力项目为50年。
2.强制性解散。(1)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新《公司法》第181条第4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如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被依法责令关闭,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药品管理法,违反建筑法等因公司行政法规、法律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解散。(2)司法解散,即通过法律程序判决解散。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情形。还有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1.解散后应立即进入清算程序。我国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181条规定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解散的公司,法人资格存在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3.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一切
浅析公司解散的司法救济
本文2007-06-13 16:16:00发表“工矿企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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