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初探
内容摘要: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公司之所以要设立监事会,是因为经营者并不拥有整个企业,有时甚至不拥有企业的任何股权,从而使经营者的利益在某些条件下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产生冲突。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行为的规范及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目的所在。
本文想从监事会产生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来全面评述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并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完善公司法的内容,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监事会 监督权 独立性 激励机制 约束机制
一、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出资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东出资后,他只享有股权,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是公司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经营者行使权力的监督①,权力制衡和代理成本理论的提出成为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基础学说。
第一,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管理执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被认为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形态企业组织的重要特点,也是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基础前提②。基于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代理关系中,股东和管理者各有追求的价值,股东为自己财产的保值增值考虑,而管理者也有自己的追求利益,他们拥有巨大的权力,这些权力直接干预着公司的日常事务与公司经营的成败,利益的欲望有时会让管理者做出牺牲公司权益而满足自己利益的做法,甚至导致公司的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决策不当,滥用权力乃至中饱私囊的行为势必引起公司股东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著名的“代理成本”③,如何将管理者拥有的权力控制在一定权限之内,以减少代理成本,保证公司沿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发展成为早期各国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基于此,公司监事会制度应运而生,并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而在逐步趋于成熟和完善。
第二,分权制衡是指导公司监事会制度逐步发展与完善的依据。
分权制衡理论本是资产阶级的一种政治学说,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被确认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公司的监督检查权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掌管,这种三权制衡的管理模式促进了公司的健康良性发展。如何平衡三者的权力,使其相互促进、相互监督是公司治理的关键,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责在于监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只有同时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促进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健康平衡的发展。
另外,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它代表的是出资者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监督权是以出资者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
二、公司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的具体体现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颁布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修订后专章规定公司监事会制度,在第二章有限公司第二节组织机构和第四章股份公司的第四节中专节对监事会制度作了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也专条介绍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与其他公司形态不同的是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参加,更体现了国有资产的重要性。
在监事会的职权上,《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懂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同时,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未免过于简单,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的职权只是对公司财务的监督,而且缺乏种种使其实施的保障措施,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正是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原因所在。
在监事会的组成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8条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体现了职工民主参与的权力,符合时代的潮流,这也是我国公司法中一个鲜明的特点所在。
在监事会的任免上,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无论是代表股东的监事,还是代表职工的监事,依法都应当具备一定的任期资格,对于存在个人问题或其他不符合公司
本文想从监事会产生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来全面评述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并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完善公司法的内容,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监事会 监督权 独立性 激励机制 约束机制
一、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出资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东出资后,他只享有股权,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是公司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经营者行使权力的监督①,权力制衡和代理成本理论的提出成为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基础学说。
第一,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管理执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被认为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形态企业组织的重要特点,也是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基础前提②。基于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代理关系中,股东和管理者各有追求的价值,股东为自己财产的保值增值考虑,而管理者也有自己的追求利益,他们拥有巨大的权力,这些权力直接干预着公司的日常事务与公司经营的成败,利益的欲望有时会让管理者做出牺牲公司权益而满足自己利益的做法,甚至导致公司的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决策不当,滥用权力乃至中饱私囊的行为势必引起公司股东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著名的“代理成本”③,如何将管理者拥有的权力控制在一定权限之内,以减少代理成本,保证公司沿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发展成为早期各国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基于此,公司监事会制度应运而生,并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而在逐步趋于成熟和完善。
第二,分权制衡是指导公司监事会制度逐步发展与完善的依据。
分权制衡理论本是资产阶级的一种政治学说,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被确认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公司的监督检查权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掌管,这种三权制衡的管理模式促进了公司的健康良性发展。如何平衡三者的权力,使其相互促进、相互监督是公司治理的关键,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责在于监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只有同时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促进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健康平衡的发展。
另外,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它代表的是出资者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监督权是以出资者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
二、公司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的具体体现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颁布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修订后专章规定公司监事会制度,在第二章有限公司第二节组织机构和第四章股份公司的第四节中专节对监事会制度作了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也专条介绍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与其他公司形态不同的是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参加,更体现了国有资产的重要性。
在监事会的职权上,《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懂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同时,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未免过于简单,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的职权只是对公司财务的监督,而且缺乏种种使其实施的保障措施,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正是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原因所在。
在监事会的组成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8条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体现了职工民主参与的权力,符合时代的潮流,这也是我国公司法中一个鲜明的特点所在。
在监事会的任免上,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无论是代表股东的监事,还是代表职工的监事,依法都应当具备一定的任期资格,对于存在个人问题或其他不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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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7-06-13 16:27:00发表“工矿企业”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89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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