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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国库监管职能提升国库服务水平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07-03-30浏览:2200下载144次收藏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随着央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服务工作地位不断提升,央行国库事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依法履行好国库监管职能,并促进国库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成为当前各级国库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制度对央行履行国库监管职能的界定
  (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库监管职能的规定
  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经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主要职责。“经”指经办,有服务之意;“理”指管理。“经理国库”就是在经办国库业务的过程中对国库业务进行管理。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央行“经理国库”职责作了补充,明确了央行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行为”和“执行有关资金清算管理规定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能。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国库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工作是会计核算,因而国库会计在国家预算执行中依法具有服务和监管职能,其管理职能体现在国库的服务过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过确立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制设定了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2003年人民银行依照该法公示了26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涉及国库部门的有四项,即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实施条件及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进一步明确了央行国库的监管职能。

  此外,行政法规在法律的基础上对国库监管职能做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198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金库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库的基本职责,同时赋予了国库相关的权限,即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征收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是否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的指令;是否办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库;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凭证等。

  (二)规章制度对国库监管职能的规定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库监管”一词,对国库不得办理电话拨款、取消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等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国库业务工作中,对预算收入收纳、退付、库款支拨和更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原则。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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