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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08-03浏览:2654下载271次收藏

论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
摘要 在充分肯定新刑法历史性意义的前提下,对老年犯罪者刑事责任的特殊处遇、劫持列车罪的设立、刑法第102条的罪状以及刑法等395条的罪名等问题作了质疑,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刑法法典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政策 境外 国家工作人员
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是对1979年刑法典的一次全面修订。其立、改、废所涉条文之多、修订幅度之大,为中外立法史所罕见。新刑法颁行以来,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其中肯定性评价占绝对多数。笔者在充分肯定新刑法意义的前提下,对其作质疑性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刑法典的若干建议,以期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增设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特殊处遇之建议

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体现了从轻从宽原则。例如,将刑法典中的年龄明确界定为周岁,从而避免了司法实践中有意无意地借虚岁年龄错误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又如,新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缓,从而使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行刑制度得以落实。这些均是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殊性基础上所作的修订,旨在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其意义不言而喻。

然而,新刑法典没有规定老年犯罪者刑事责任的特殊处遇,似有不完善之嫌。事实上,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理采取从宽原则亦为必要。首先,这是由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状况所决定的。人的责任能力不仅随着年龄之增长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而且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阶段,其责任能力还有个逐渐减弱甚至丧失的过程。(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262页)因此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刑原则与青壮年人犯罪的处刑原则就不能没有区别。其次,现代社会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人犯罪应予以从宽处理。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之主流。人到古稀之年,往往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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