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厂触电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石材厂触电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0年7月11日,xx区xx石材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事故发生后,xx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0年9月10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将事故报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规定,xx区xx石材厂“7·11”触电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7月26日,xx区安委办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经贸局、市公安局xx分局、总工会、人社局、xx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评估组根据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区xx石材厂“7·1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贺平政函〔2020〕76号),深入事故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9月15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xx区xx石材厂“7·11”触电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即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xx区xx石材厂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xx区应急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11月3日,xx区应急管理局对xx区xx石材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平应急罚〔2020〕49号),对其给予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xx区xx石材厂已于2020年11月5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赖*峰,xx区xx石材厂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xx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11月3日,xx区应急管理局对赖*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平应急罚〔2020〕50号),给予0.9万元罚款的行
石材厂触电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本文2021-11-05 21:16:38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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