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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8-03-03浏览:2402下载285次收藏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召集、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督促项目推进。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气象、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计生、教育、国资、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1.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2.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3.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4.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6.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7.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8.工程招投标及实施;

9.工程标后管理及项目稽察;

10.项目竣工决算及验收;

11.组织项目后评估。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住建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出具环境影响审查意见,并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马上启动的新建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如未能按正常程序提供前置条件的,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同意,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根据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的会议纪要,县发改局予以优先支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应当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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