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系统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光山市教育系统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光山市教体局机关、各中心校及所属学校、局属各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科级干部)。
第二条 平时考核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量化考核和领导评鉴相结合。
第三条 教体局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中心校及所属学校、局属各单位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四条 平时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其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工作效率、出勤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主要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第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承担的职能,科学设计平时考核指标体系,将全市教育系统中心工作任务、本单位重点目标、阶段性重大任务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置平时考核指标的权重,共性指标权重一般占30%,个性指标权重占70%。
第七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好: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好;积极主动,办事规范,作风务实,纪律性强,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和服务对象反映好,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
良好: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好,办事较为规范,工作比较主动,遵守纪律,服务态度好,群众和服务对象比较满意,工作成绩明显。
一般: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主动性不强,效率较低,质量不高,业绩不明显。
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闲散,办事拖拉,质量不符合要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政纪律的行为,有群众和服务对象投诉或不良反映,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八条 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考核好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平时考核工作人员总人数的40%以内。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人员应兼顾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各岗位等级层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平时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指标、方法、程序、结果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各单位应于2月5日前将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报局人事科审核备案。
第十条 平时考核采取“周记实、月考核、季审定”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核指标。各单
市教育系统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2018-03-05 11:02:47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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