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石政发〔2017〕9 号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
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8 月 23 日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景山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各
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均应建立健
全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工
作人员及外聘专家和律师。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从事政府法
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外聘专家
和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部分,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
务。
第四条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
府法制办”)是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为区
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组织专家和
律师参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协调。
- 3 -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法制
机构为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和执法量大且执法任务重
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不具备设置法制机构条件
的,应当保证有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熟悉本部门、本领域的法律规范。
第六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
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
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
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
处分;
(四)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政府
采购定点法律服务机构名单范围内;
(五)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并愿意为我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 4 -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调查取证等
法律事务;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的起草、
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
(六)提供法律指导及培训;
(七)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实行集体决定和专人承办相结合的
工作方式。重大法律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集体讨论决定,一般性
法律事务可指定专人办理。
第九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
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字或者盖章后送聘用单位。
第十条 聘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就
专题问题召开论证会或研讨会,受邀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
时出席并提供论证或研讨意见。
- 5 -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认为属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
会安全稳定等重大涉法问题的,可以随时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
见和建议。
第四章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
第十二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获得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四)按标准获得报酬。
第十三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规
定,在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分析判断,勤勉尽责,
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保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未经聘用
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政府法
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6 -
(六)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
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服
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
决等内容。
第十五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按照《北京市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标准》执行,各聘用单位予以经费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具体可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政府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
不应超过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或者在聘
任期内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失职等行为的,聘用单位将予以
解聘并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聘任期内因政府法律顾问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可以
协商解除聘用关系。
- 7 -
第五章 备案考核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聘请之日起 15 日
内,将聘用合同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聘用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法律服务事项,聘用单位应随
时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
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依据。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
局、处贯彻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
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
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8 月 23 日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景山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各
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均应建立健
全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工
作人员及外聘专家和律师。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从事政府法
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外聘专家
和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部分,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
务。
第四条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
府法制办”)是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为区
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组织专家和
律师参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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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法制
机构为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和执法量大且执法任务重
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不具备设置法制机构条件
的,应当保证有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熟悉本部门、本领域的法律规范。
第六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
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
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
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
处分;
(四)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政府
采购定点法律服务机构名单范围内;
(五)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并愿意为我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 4 -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调查取证等
法律事务;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的起草、
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
(六)提供法律指导及培训;
(七)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实行集体决定和专人承办相结合的
工作方式。重大法律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集体讨论决定,一般性
法律事务可指定专人办理。
第九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
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字或者盖章后送聘用单位。
第十条 聘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就
专题问题召开论证会或研讨会,受邀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
时出席并提供论证或研讨意见。
- 5 -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认为属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
会安全稳定等重大涉法问题的,可以随时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
见和建议。
第四章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
第十二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获得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四)按标准获得报酬。
第十三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规
定,在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分析判断,勤勉尽责,
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保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未经聘用
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政府法
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6 -
(六)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
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服
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
决等内容。
第十五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按照《北京市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标准》执行,各聘用单位予以经费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具体可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政府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
不应超过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或者在聘
任期内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失职等行为的,聘用单位将予以
解聘并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聘任期内因政府法律顾问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可以
协商解除聘用关系。
- 7 -
第五章 备案考核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聘请之日起 15 日
内,将聘用合同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聘用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法律服务事项,聘用单位应随
时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
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依据。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
局、处贯彻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
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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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09-11 15:17:19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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