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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7-05-08浏览:2551下载203次收藏
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以江苏靖江为例
靖江市委党校(靖江市行政学校) 郁雷(副校长)  徐奔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陆兴松(副局长) 石蓉军(宣传科科长)
 
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登记主管机关为了保证市场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事主体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向公众公示的一种制度。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建立完善,一定时期内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了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需求。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腾飞,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经历酝酿、试点后于2014年3月1口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展开。在一年的改革过程中,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在激活私营经济、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仍然缺乏统一完善的商事法律体系;商事登记部门与经营项目许可部门信息脱节,无法实现联动监管;社会诚信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弄虚作假行为因其违法成本低廉而屡禁不止等。
一、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问题
1.思想认识难统一。要商事登记改革顺利推行,社会各界必须要对改革形成高度统一认识。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他们一方面希望工商登记部门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为投资兴业松绑;另一方面又希望登记部门把好市场准入关,将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淘汰。长期以来都是工商登记部门为企业的诚信背书,负责企业交易安全的维护。而改革后则需要由市场机制自行解决。改变这样的思维惯性可能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把工商登记职能作为管理地方事务的一个重要手段,一方面,在招商引资时希望工商部门弱化和降低商事登记的门槛,另一方面,在治理整顿时则又希望强化工商登记的监管作用,发挥好其多面手和多管局的角色。工商部门除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外,还需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地方政府对工商登记的职能作用有准确的定位和认识。从其他相关行业许可审批部门看,仍然有不少部门片面地理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认为他们只需要管理经他们批准的企业,而没有经过他们批准的企业一概不用监管,只需要工商部门管理。而改革将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行业许可责任后移,许可审批部门的监管责任必然加重。这就要求许可审批部门能及时与登记部门统一思想认识,否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行业监管的真空地带。从司法部门来看,由于企业登记或企业内部矛盾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司法部门希望工商部门在登记时能加强审查责任,进行实质性审查,把好关,看好门,将矛盾化解在前道。
2.“权力清单”不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各部门监管职能有所变化,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进行监管,而工商部门只对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以及从事不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监管,监管范围缩小,相比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承担的监管责任也有所减少。然而相对于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工商部门所拥有的执法力量要强得多。这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登记部门与许可部门承担的责任分配的大小不同所造成的。在改革之后,就目前来看执法力量却没有随着责任的分配规则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短时间内也很难得到调整,这导致很多许可部门难以适应,不知所措,登记部门与许可部门之间责任争议不断。对同一事项多头许可、多头监管,前置审批部门和事后检查、监督部门之间两张皮,导致部门之间职责不明互相推诿,不仅降低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而且使政府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由于彼此之前“权力清单”不明,监管部门之间不仅没有形成一股市场监管的合力,反而出现了看不见的张力。
3.复杂关系难理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还需要理顺各方的关系。“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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