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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03-26浏览:2741下载199次收藏



            全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以及全面落实创新社会管理精神,促进征纳和谐,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建立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的宗旨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依法治税为重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广大纳税人宣传纳税人权利、维护权利渠道等维权知识,引导纳税人正确维护合法税收权益;收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代表纳税人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运用调解手段解决涉税争议,增进征纳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保护纳税人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二)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三)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其他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有权选择某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选择何种申报方式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有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的权利;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有权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项;  

(十)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要求在对税务机关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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