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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系统联系企业工作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03-26浏览:2865下载245次收藏




市地税系统联系企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机关与广大纳税人的联系,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更好地学习纳税人、了解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增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企联系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地税机关分别组织实施。  

第三条 税企联系的主要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积极实施、注重实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税企联系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 税企联系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税企联系工作在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税企联系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科(处)室、中心共同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税企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税企联系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税企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  

第三章  税企联系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领导小组应于每年年初对税企联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定本年度联系的企业。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在联系企业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征询被联系企业意见,并书面告知其联系的主要内容、责任部门、税企联络员的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条 市局应将本级所联系的企业及时告知县(区)主管地税机关。已被确定的联系企业,不再重复联系。  

第十一条  被联系的企业应确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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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系统联系企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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