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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9-28浏览:2720下载279次收藏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工伤综合管理体制调整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完善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工作责任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初次鉴定  

(一)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劳鉴办”)要认真履行初次鉴定职能,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各项程序,特别注重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齐各项材料,不得遗漏。代收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区县劳鉴办特别要注意收齐被鉴定人的全部病历资料,为专家组判断伤情提供详实基础。  

2.对被鉴定人实施检查(以下简称“面检”)时,一是应当通知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参加,不得只通知被鉴定人一方;二是要检查工伤认定书上认定的所有部位,不得漏检错检;三是如果实施面检的医院不具备作某些特殊检查的条件,应组织用人单位会同被鉴定人到有条件的医院作检查,不得由被鉴定人单独接受检查。  

3.鉴定结论通知书应规范书写,统一使用《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3), 以下简称《结论通知书》)。描述伤情诊断的条目和用语应当与国家标准条款中的描述一一对应。  

4.送达鉴定结论的回执应填写规范,注意送达情况的取证。一般情况下应当面送达,特殊情况不能当面送达的,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作好邮件签收追踪和记录。  

(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劳鉴办要进一步完善对工作人员、医疗检查人员和医疗卫生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发现有关人员有渎职行为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虚假鉴定意见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再次鉴定  

(一)申请  

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依照下列规定:  

1.提交方式  

遵循便民原则,申请人可以到组织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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