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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集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3-25浏览:2577下载230次收藏

为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建立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位领导干部每年同所管辖党员领导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  

(一) 正职领导对本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领导谈话;    

(二)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下级领导谈话;       

(三) 上级主管领导可以直接对任何党员、干部谈话;   (四) 分级负责,逐级延伸到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第二条 谈话一般采取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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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集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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