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
为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使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自治区党委以及自治区交通厅有关精神,制定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34条给予党纪处分和相应的政纪处分。
二、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出版印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品,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42条,对负责人和其他责任者以党纪处分和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43条,给予有关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者以党纪处分和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45条,对主要责任者以党纪处分和相应的政纪处分。
五、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将按
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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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4-03-26 13:18:31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60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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