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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10-12浏览:2353下载180次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达市府发〔2010〕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 51%;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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