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大秘书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达县兴工强县二十条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10-14浏览:2242下载254次收藏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秦巴地区连片扶贫开发、省委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达州实施“三大总体战略工程”等重大战略机遇,做大县域经济,夯实我县工业经济基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达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关于兴工强县二十条规定。  

一、产业准入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在我县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适用本规定。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节能要求的工业企业均可进入我县发展,符合达县园区规划的必须进入园区。  

(三)主动承接产业。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成渝经济带等的区域合作,重点发展机械电子、煤炭冶金、新材料包装、农副产品加工、生物产业、新型材料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对接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50强及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企业在我县投资建设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项目。  

(四)推进“两化融合”。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开发、企业技术改造等环节的广泛应用。借助信息化工具和手段,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和电子信息业等。  

(五)发展新兴产业。坚持以项目为支撑,推动专业化、园区化、集群化发展,加快发展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  

二、企业用地  

(六)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规定。企业项目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其基础设施建设享受财政资金补贴。享受补贴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且在项目签约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资超亿元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年限)。  

进入产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项目,用地出让价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成本价。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价超过4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价超过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价超过6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价超过7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价超过8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上述生产性工业项目相应的补贴额度每亩降低2万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对未进入产业园区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进入产业园区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对应补贴额度每亩降低2万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固定资产投产超2亿元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用地条件可“一事一议”。  

(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凡100%修建双层及以上厂房的,其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每亩增加1万元。对发展前景较好、资金暂时短缺的企业,可依法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租用土地年限最高可达50年。  

(八)加强项目建设用地动态监控管理。项目一般应在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20日内动工,有约定的按约定日期为准,超过开工期限不动工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向投资方下达《项目开工催告函》。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收缴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建设;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对符合规划、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批准使用土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建筑面积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如确需按政策补征的按等量由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奖励。  

三、工业企业税费、规费  

(九)税费优惠  

1、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实现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征收后,县本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在预算执行中实行前两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扶持企业发展。  

2、对积极吸纳本地劳动力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征缴实行奖励。对正常生产的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缴后,县财政按吸纳本地劳动力的人数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用于企业缴纳职工的社保基金。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人数超过300人的,县财政按1元/㎡给予奖励;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人数超过6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达县兴工强县二十条规定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