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甲乙系姐妹,分别两个行政村落,妹妹乙名下有一宅基地,经妹妹乙意,甲在其宅基地上盖房居住,相关房屋权利凭证上登记的是妹妹的姓名。2002年3月该地区拆迁,姐妹俩经商议,达成协议由姐姐付给妹妹13000元,拆迁后补偿取得的房屋归入姐姐名下。拆迁后取得补偿房屋时,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登记机关在新房屋的两证上依旧登记了妹妹的姓名。其后,妹妹反悔,不愿将房产过户给姐姐甲。双方争执不下,甲遂于2004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己方。乙方反诉,辩称该协议属于受甲方胁迫所订立,并有甲乙父母作证,但未说明是以何情由作为胁迫要挟,请求撤销该合同。
[意见分歧]该案一审法院认为: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乙方未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其抗辩不予支持,乙负有履行合同协议的义务,判令乙限期将房屋过户给甲。
该案二审法院认为:1、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之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流转受到限制,故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所为的协议无效。2、拆迁所得补偿房屋已经在行
[意见分歧]该案一审法院认为: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乙方未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其抗辩不予支持,乙负有履行合同协议的义务,判令乙限期将房屋过户给甲。
该案二审法院认为:1、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之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流转受到限制,故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所为的协议无效。2、拆迁所得补偿房屋已经在行
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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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5:04: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4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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