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调和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调和
摘要:本文从司法公正的两大要素谈起,针对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公正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结合具体案件,阐明了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双重作用。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冲突解决机制,以此来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关键字: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两大要素——司法独立、司法公开
司法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它以依法公正地解决具体的争议和冲突为目的,公正是司法权行使和追求的目标,也是司法职能得以存在的原因。司法作为一种终极性裁决,可以说司法的公正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秩序建构、正义与公平的维持。司法公正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在学理上的定义是:司法审判机关及其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下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公正地作出裁判。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所确定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完整的司法独立概念应该包括4个不可分割的基本方向,即是指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和内部独立。其中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权或司法职能的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不受来自司法机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压力的阻碍、干预、影响和控制,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裁判结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近现代国家的一项宪政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的另一个要素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有助于实现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树立司法的权威,将司法置于“阳光”下,使司法透明化、公正化,司法作为三权分立的产物,从其产生的原因来看,就意味着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司法公开就是要求司法揭开神秘的面纱,接受监督。当今世界,随着科技的进步、传媒的发展,舆论监督已成为公众了解公权力、发表言论的主要途径,作为有效的监督手段,其对司法公开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然而作为外界影响因素,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预亦令人担忧。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悖论
(一)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需要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运作更离不开各方的监督。而舆论监督本身具有覆盖面大、影响深远、及时有效等特点,它通过营造舆论环境进而影响人们的心理、思想、行为,并借此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起到约束国家权力、遏止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舆论监督可以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拓宽公众参与权力运作的渠道,是“无处不在的眼睛”,它将司法置于公众的监督与评价体系之下,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和纠正司法偏差,有助于捍卫公民的权利和实现社会的正义。从“山西黑砖窑事件”“问题疫苗事件”等诸多案件来看,舆论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及公开程度,推动了社会公正的落实。同时,正面的舆论报道可以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发展。相比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舆论监督则更为激进、注重时效,能及时发现社会中存在的诸多严重违反道德却缺乏法律规制的“立法空白点”,通过舆论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调和
本文2013-05-27 15:40:2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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