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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03-12浏览:2779下载135次收藏

***县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管理,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市人社局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制度  

(一)协调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本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宗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局机关和仲裁委(办)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二)在工作中应服从安排,顾全大局,按照统一要求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要善于思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协调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应在规定的网格中开展工作,未经上级领导机关允许,不得擅自跨网格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时,协调员应服从所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安排。  

(四)协调员在工作时须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整洁,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注意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到用人单位执行公务时,应有2名以上协调员(仲裁员)同行,并应主动出示证件。  

(六)热情接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来访、来电,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汇报,正确处理,不得敷衍了事。  

(七)执行公务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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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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