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为了公正、及时、规范处理各类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家《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处林权纠纷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森林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妥善调处林权纠纷,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2、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既客观看待当时的历史条件,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稳妥处理林权纠纷。
3、坚持主动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林权纠纷双方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从大处着眼,互谅互让,通过主动协商解决问题。
4、坚持注重调解、公开公正的原则。林权纠纷处理工作要以调解为主、处理为辅,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做到客观公正、诚信办事、公开处理。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依照林业部1996年发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向林权纠纷处理机构(镇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和县林权管理中心)申请处理。
5、坚持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有利于促进群众生产发展和收入增加的原则。
6、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林权纠纷;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应当先由镇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调解。
7、坚持有利于社会和谐和安定团结的原则。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处理。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处林权纠纷的程序和依据
(一)调处林权纠纷的程序
1、林权纠纷发生后,经主动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备案。经主动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照林业部1996年发布《林木林地权属争
关于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本文2012-03-04 09:16:46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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