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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文书管理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12-19浏览:2197下载187次收藏

一、为适应新的医疗管理体制,强化医疗文书的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处方、医生交接班报告、各种申请单、报告单、三测单、护理交班报告、特别护理记录单。  

三、医疗文书必须坚持及时、客观、准确、完整的原则,严禁涂改、伪造、销毁。  

四、门诊病历质量管理。  

(一)质量要求:  

1、凡就诊病人均必须记录门诊病历;  

2、初诊病人门诊病历包括:一般项目(要填写完整)、就诊时间(年月日)、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检、诊断、处理意见、医师签名。复诊病人除既往史外,其他项目与初诊相同。  

3、门诊医生应根据病情需要,给病人作必要的辅助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全部记录于病历中。  

(二)考核标准:  

1、因工作不负责任,门诊病历记录失实,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医生个人承担。  

2、不按规定的要求完成门诊病历者及不作必要辅助检查即开药者,发现一次扣20元;连续三次质控不合格者,视其情节轻重停止处方权1个月。  

3、按《湖北省门(急)诊病历书写质控考核评分标准》,质控不合格的门诊病历,给予书写者20元/份处罚。  

五、住院病历质量管理  

(一)质量要求:  

1、住院病历的完成时间:平诊病人住院后24小时内;急诊病人8小时内;危重病人及时完成。急诊术后入院需即刻完成病历、手术记录及急诊术后病程记录。实习医生书写日常病程记录后,由住院医师冠签。  

2、病人入院后,主管医生应详细询问病史和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并将所掌握病情记录在病历中。  

3、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病人住院后6小时内完成;急诊入院者需即刻完成。  

4、病人在住院期间,若发现诊断不符或有新的疾病发现,应及时作相应的修正或补充诊断,病人出院时一并填写在出院诊断上。  

5、上级医师有责任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进行检查和修改,修改时应将不妥处划双线而不应涂抹,同时,注明修改处数,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凡住院病人,必须认真执行有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主管医生应在24小时(急诊病人6小时,危重病人随时)内请上级医师查房并及时签字。  

6、病程记录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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