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局办法》),结合太行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太行市地税系统副股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施。
第三条 对稽查局长、副科级分局长采取《省局办法》三十三条中“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等四种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受邯郸市局委托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局成立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小组。局长孙志峰任组长,纪检组长王玉田任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主任)、稽查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科。监察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市局监察科、政工科相关人员。
第五条 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问责工作的指导、宣传工作,决定对所属干部问责的具体实施。
问责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核批问责程序的启动,召集有关会议确定问责形式等工作。
问责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问责事项初核的签批,确定问责程序启动后调查人员组成,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问责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及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需问责事项的上报;配合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问责事项的调查工作;对相关问责事项涉及的业务问题提出专业建议;对本部门发现的外部突发需问责事项及时向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单位、部门上
太行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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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12-11 15:24:32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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