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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9-28浏览:2129下载138次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 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 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 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

        第六条 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 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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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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