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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三个严禁三个一律”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7-02浏览:2593下载124次收藏

临沧市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三个严禁三个一律”规定  

   

(试行)  

 

临沧市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三个严禁三个一律”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干部队伍改进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对干部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实行“三个严禁、三个一律”,即:严禁干部吸食毒品、参与赌博、酒后驾车;对干部吸食毒品、参与赌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经查实,一律作免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免职后再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吸食毒品、参与赌博的,对酒后驾驶公务用车的,从重、从严处理。  

第四条  对干部吸食毒品、参与赌博、酒后驾车的认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干部吸食毒品、参与赌博、酒后驾车的免职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执纪执法机关,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干部中发生的吸食毒品、参与赌博、酒后驾车违法违纪问题。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发现干部中存在上述问题的,也要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工作失职、疏于管理、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导致所辖地区或单位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突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临沧市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三个严禁三个一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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